党建工作文件怎么写?附学习贯彻《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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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企业的“根”和“魂”,也应该成为企业的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纲领性文件,在政治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实践指导层面都意义重大。为解决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四化”问题,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需要做到丰富宣贯形式、培养党务干部、对照解决重难点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2016年10月,党中央专门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功能定位,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国有企业的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也是一部体现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为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指明了方向、律定了规范。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制度需要法规制度作为载体和依托。《条例》作为规范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的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无疑有着重要地位,党的领导思想贯穿条例始终。《条例》虽只有9章41条,但涵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条例》采用单独章节即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第六章“党的政治建设”以及第八章“领导和保障”来明确党的领导的重要地位。第二章“组织设置”和第三章“主要职责”则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具体层级划分和职责限定,属于组织设置的范畴,但仍间接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此外,《条例》其他七章或多或少都蕴含或者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思想,如总则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二)巩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律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强调通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将《条例》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谋划部署,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战斗堡垒的作用。作为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党组织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组织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作出制度安排,对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具体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这体现了多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党组织建设的成果,体现出党中央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视。
(三)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做出多维度制度安排
《条例》从国有企业中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多个维度做出制度安排,与时俱进,贴合实际,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我们正处于国企改革全面深化的关键时刻,又逢后疫情时代,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要做到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领导好、改革好、发展好,使国有企业为我们党在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国有企业所承担的业务拓展和效益指标任务更为繁重。有些企业认为抓发展是硬的,抓党建看不见、摸不着,不容易出成绩,不愿投入更多精力去研究党建工作,所以导致了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四化”现象。
(一)弱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有的基层党组织不能有效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基层党组织在重大问题决策上有名无实,说不上话,插不上手,存在“陪衬决策”现象,起不到应有的领导作用。有的党建工作内容贫乏、方式方法单一,没有认真研究党员的思想实际,没有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有的基层党组织更是出现空缺、空转等现象,党务工作无人管、没人抓。部分党员认为党组织缺乏解决党员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的能力,不愿把自己思想上、生活上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反映给党组织,使党组织的感召力逐渐减弱。
(二)淡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对加强党建工作投入不够。有的基层党组织除了年初召开一次会议外,全年很少召开研究党建工作相关专题会议,对党建工作没有及时检查、督促落实。二,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单一。党建工作方式传统、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以学文件、读报纸、开会为主。三,评价指标倾向业务工作。在对党员考核评价时,往往会把业务工作做得好坏作为评价党员的主要依据,而忽视其政治表现、自身综合素质、模范作用发挥、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评价考核。
(三)虚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是落实“两个责任”有差距。有的企业满足于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签订了责任书,但抓措施落实、抓跟踪问效、抓责任追究不到位。比如,有的企业每年都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但既不及时更新责任书内容,又没有把责任落到实处,签订责任书流于形式。二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有差距。一些企业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之间存在冲突,得不到合理解决,党管干部原则没有效落实。
(四)边缘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主要表现为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度不高。基层党组织就党建抓党建,党务工作促进经济工作找不准着力点,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对接、融合、渗透不够,没有很好发挥党建工作对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开展党建工作
法不执行则无法。《条例》意义重大、内容丰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宣贯的目的是给党建工作插上制度的翅膀,为解决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四化”问题提供新思路、新办法。
(一)找准党员特点,丰富宣贯形式
随着新鲜血液的不断加入,国有企业中“后浪”比例越来越高。“80”后、“90”后主体意识较强,特别是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进一步觉醒,这使得党组织传统的工作机制、运行方式受到挑战。同时,新媒体对当下的党建工作也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舆论环境发生变化,党员之间也存在思想交锋,国企党建的难度加大。因此,需要根据青年党员的思想特点,拓展学习形式,寓教于乐。比如变任务摊派性的轮流发言为融入个人情感的主题演讲;二是为业务开展插上党建的翅膀,结合员工业务条线针对性设计宣贯内容;三是创新学习形式,用外出参观、团建等形式丰富学习体验,入脑入心;四是党员带动团员群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员独角戏变为党群舞台剧,用分享会、读书会等方式共同学习,晒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真正形成学习的浓厚氛围,真学、真听、真看。
(二)按照《条例》要求,培养党务干部
从实践情况看,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名称不规范、职能不聚焦、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党务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范机构设置。要求国有企业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二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三是强化素质提升。要求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解决有热情没招数、想干不会干等问题。《条例》的规定切中痛点,是配备党务干部、提升干部素质的有力指导。
(三)解决重难点问题,抓好具体工作
强化问题导向,在具体工作上抓落实。《条例》属于党内法规,原则性和规范性并举,需要我们创造性开展工作,根据企业实际,探索可操作的细节流程。比如,《条例》虽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有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做出决定,并对研究讨论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但没有关于党组织和股东会关系的详细规定。实践中,各企业要根据《条例》6个方面的事项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防止把党委(党组)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这些都需要因地制宜,区分企业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企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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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企业的“根”和“魂”,也应该成为企业的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纲领性文件,在政治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实践指导层面都意义重大。为解决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四化”问题,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需要做到丰富宣贯形式、培养党务干部、对照解决重难点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2016年10月,党中央专门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功能定位,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国有企业的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也是一部体现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为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指明了方向、律定了规范。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制度需要法规制度作为载体和依托。《条例》作为规范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的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无疑有着重要地位,党的领导思想贯穿条例始终。《条例》虽只有9章41条,但涵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条例》采用单独章节即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第六章“党的政治建设”以及第八章“领导和保障”来明确党的领导的重要地位。第二章“组织设置”和第三章“主要职责”则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具体层级划分和职责限定,属于组织设置的范畴,但仍间接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此外,《条例》其他七章或多或少都蕴含或者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思想,如总则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二)巩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律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强调通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将《条例》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谋划部署,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战斗堡垒的作用。作为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党组织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组织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作出制度安排,对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具体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这体现了多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党组织建设的成果,体现出党中央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视。
(三)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做出多维度制度安排
《条例》从国有企业中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多个维度做出制度安排,与时俱进,贴合实际,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我们正处于国企改革全面深化的关键时刻,又逢后疫情时代,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要做到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领导好、改革好、发展好,使国有企业为我们党在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国有企业所承担的业务拓展和效益指标任务更为繁重。有些企业认为抓发展是硬的,抓党建看不见、摸不着,不容易出成绩,不愿投入更多精力去研究党建工作,所以导致了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四化”现象。
(一)弱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有的基层党组织不能有效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基层党组织在重大问题决策上有名无实,说不上话,插不上手,存在“陪衬决策”现象,起不到应有的领导作用。有的党建工作内容贫乏、方式方法单一,没有认真研究党员的思想实际,没有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有的基层党组织更是出现空缺、空转等现象,党务工作无人管、没人抓。部分党员认为党组织缺乏解决党员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的能力,不愿把自己思想上、生活上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反映给党组织,使党组织的感召力逐渐减弱。
(二)淡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对加强党建工作投入不够。有的基层党组织除了年初召开一次会议外,全年很少召开研究党建工作相关专题会议,对党建工作没有及时检查、督促落实。二,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单一。党建工作方式传统、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以学文件、读报纸、开会为主。三,评价指标倾向业务工作。在对党员考核评价时,往往会把业务工作做得好坏作为评价党员的主要依据,而忽视其政治表现、自身综合素质、模范作用发挥、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评价考核。
(三)虚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是落实“两个责任”有差距。有的企业满足于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签订了责任书,但抓措施落实、抓跟踪问效、抓责任追究不到位。比如,有的企业每年都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但既不及时更新责任书内容,又没有把责任落到实处,签订责任书流于形式。二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有差距。一些企业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之间存在冲突,得不到合理解决,党管干部原则没有效落实。
(四)边缘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主要表现为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度不高。基层党组织就党建抓党建,党务工作促进经济工作找不准着力点,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对接、融合、渗透不够,没有很好发挥党建工作对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开展党建工作
法不执行则无法。《条例》意义重大、内容丰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宣贯的目的是给党建工作插上制度的翅膀,为解决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四化”问题提供新思路、新办法。
(一)找准党员特点,丰富宣贯形式
随着新鲜血液的不断加入,国有企业中“后浪”比例越来越高。“80”后、“90”后主体意识较强,特别是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进一步觉醒,这使得党组织传统的工作机制、运行方式受到挑战。同时,新媒体对当下的党建工作也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舆论环境发生变化,党员之间也存在思想交锋,国企党建的难度加大。因此,需要根据青年党员的思想特点,拓展学习形式,寓教于乐。比如变任务摊派性的轮流发言为融入个人情感的主题演讲;二是为业务开展插上党建的翅膀,结合员工业务条线针对性设计宣贯内容;三是创新学习形式,用外出参观、团建等形式丰富学习体验,入脑入心;四是党员带动团员群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员独角戏变为党群舞台剧,用分享会、读书会等方式共同学习,晒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真正形成学习的浓厚氛围,真学、真听、真看。
(二)按照《条例》要求,培养党务干部
从实践情况看,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名称不规范、职能不聚焦、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党务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范机构设置。要求国有企业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二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三是强化素质提升。要求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解决有热情没招数、想干不会干等问题。《条例》的规定切中痛点,是配备党务干部、提升干部素质的有力指导。
(三)解决重难点问题,抓好具体工作
强化问题导向,在具体工作上抓落实。《条例》属于党内法规,原则性和规范性并举,需要我们创造性开展工作,根据企业实际,探索可操作的细节流程。比如,《条例》虽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有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做出决定,并对研究讨论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但没有关于党组织和股东会关系的详细规定。实践中,各企业要根据《条例》6个方面的事项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防止把党委(党组)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这些都需要因地制宜,区分企业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企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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