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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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行政管理,规范教职工行为,优化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各部门职责和岗位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责任事故处理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责任事故认定
第三条  行政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给学院正常工作、学习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行政责任事故依据事故程度性质分为三级:一般行政责任事故(三级)、严重行政责任事故(二级)、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一级)。
第五条  有以下条款之一即为一般行政责任事故(三级):
(一)上班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三)工作故意推诿、拖拉,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
(四)工作服务态度差,被师生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
(五)值班不按时到岗、不在岗、不负责,接到信息不处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对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
(七)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工作信息,或散布不当、失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八)涉及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中存在不实行为,情节较轻;
(九)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影响;
(十)工作部署、指令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工作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因失职给学校利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一般性损害,或者影响学校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或行为。
第六条  有以下条款之一即为严重行政责任事故(二级):
(一)上班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学生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学生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或遇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处理,造成较重后果;
(四)违反工作纪律,泄露重要工作信息,或散布严重不当、严重失实言论,造成较严重后果;
(五)涉及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中存在不实行为,情节较重;
(六)对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不按时报告;
(七)严重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较严重后果;
(八)重要工作部署、指令出现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
(九)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严重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工作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较严重后果;
(十)其他因失职给学校利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学校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或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条款之一即为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一级):
(一)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并严重影响工作;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或上(值)班期间未能及时到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故意泄露重要工作信息,造成严重影响;
(五)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六)涉及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中存在不实行为,情节严重;
(七)严重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八)重要工作部署、指令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九)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严重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工作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严重后果;
(十)其他因失职给学院利益造成任何形式的重大损害,或者严重地影响学校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章  行政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一般行政责任事故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责任人从认定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推荐、岗位晋升资格。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九条  较大行政责任事故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条  重大行政责任事故处理方式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停职、降级、撤职、开除等,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行政责任事故三次以上、较大或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两次以上,或责任事故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影响的,可以根据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事故涉及违反党纪法规、法律法规的,在行政责任事故处理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行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督察、上报的责任,责任事故知情人具有积极举报的义务。
第十五条  行政责任事故事实清楚,责任人明确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处;行政责任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情况特殊的由纪检监察处牵头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行政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由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较大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党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前应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最终由学院党委、行政研究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处理结果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人、举报人、相关知情人员认为责任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处理不当,可在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诉。逾时视为认可对行政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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