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文怎么写?

合同是企业的利润之舟 企业的目标是对利润的追求。企业的利润是企业一个经营期间的劳动成果,在这个经营过程中企业会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如果每份合同通过履行都能带来利润,那么企业便实现了自己长期经营管理的目标,因此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防止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发生各类法律风险,才能为企业真正的保驾护航。我站为您准备了“企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妙高文案提供原创文章代写专业服务,量身定制各类文章,以笔为犁,耕耘心灵,助您收获精彩人生。

 

范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院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等(以下统称“合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劳动人事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即时清结合同之外,凡涉及学院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学院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所涉事项须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的合同为重大合同,所涉事项应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合同为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和重要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应符合学院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对账函、答复函等设定学院义务或可能有损学院权益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
(二)协调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负责合同签订事项的拟办;
(四)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
(五)负责全院合同总台账及统计;
(六)组织全院合同监督检查;
(七)组织开展合同业务培训与交流;
(八)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对合同标的事项承担主要实施职责的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承担协助实施职责的单位为合同协办部门。 
合同标的事项由两个以上机构共同承担实施的,以主要承担机构为经办部门,其他承担机构为协办部门。
合同标的事项为两项以上的,主要标的事项的承担实施单位为经办部门,其他事项的承担实施机构为协办部门。
对合同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的确认存在争议的,由对该合同具有审批权的校领导指定。
除非学院另有规定或做出特别指定,合同经办部门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一)人才培养类合同
以特定专业的人才培养为标的的合同,以及校企合作(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办学合同,由教务处和该专业所属教学教辅机构为合同经办部门。继续教育方面的合同,继续教育部为合同经办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合同,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合同经办部门。
(二)科技类合同
科研课题研究合同,科研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属部门为合同经办部门。
产学研合作项目,科研处和合作项目具体承办部门为合同经办部门。
(三)经营类合同
以学院食堂经营服务、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或经营服务、学生饮用水和热水供应、交通服务、电信基站建设运营以及使用学院房屋、土地、设施从事其他校内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为标的的合同,后勤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校园网络经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信息中心为合同经办部门。
(四)资产类合同
以教学科研设备、非经营性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担保为标的的合同,占有使用部门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智慧成果的产生、使用(不含对外投资)和处置为标的的合同,科研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学院形象识别系统(含商标)的产生、使用(不含对外投资)、处置为标的的合同,党政办为合同经办部门。
对外投资方面的合同以及以有形资产的处置为标的的合同,计划财务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五)采购类合同
货物类采购合同,采购申请部门为校内采购合同经办部门;后勤处为政府采购合同经办部门。
服务类采购合同,采购申请部门为合同经办部门;采购代理合同,后勤处为合同经办部门;以工程预算造价的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程结算价的审核为标的的合同,后勤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工程类采购合同,基建工程采购,后勤处为合同经办部门,维修工程采购合同以后勤处为合同经办部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采购以信息中心为合同经办部门。
合同经办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合同事项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资信状况;
(三)按相关规定组织合同洽谈;
(四)拟订合同草案或初审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
(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拟办;
(六)办理合同审查、会签、审批、签署、备案以及合同成立、生效的其他有关手续;
(七)负责学院合同义务履行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八)负责处理本部门经办的合同所引起纠纷;
(九)建立本部门合同管理台帐,按照党政办公室要求报送本部门合同报表;
(十)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协办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决定参与合同洽谈;
(二)根据拟办意见参加合同会签;
(三)核实合同内容,协助合同的履行;
(四)根据学院决定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五)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对合同所涉事项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为合同业务审查部门。合同业务审查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决定参加合同洽谈;
(二)根据拟办意见参与合同的审查;
(三)对合同履行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四)根据学院决定参与合同纠纷处置;
(五)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业务审查部门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党政办公室认为没有必要提交有关部门业务审查者除外: 
(一)涉及人事管理的,由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核;
(二)涉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
(三)涉及资产管理的,由纪检监察处进行审核;
(四)涉及采购的,由后勤处进行审核;
(五)涉及安全保卫的,由学生工作与保卫处进行审核;
(六)涉及人才培养的,按培养对象和性质不同分别由教务处、相应教学教辅机构进行审核;
(七)涉及科研工作的,由科研处审核;
(八)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由党政办审核;
(九)涉及其他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他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合同业务审查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无须再提交本部门进行业务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起草
拟订立合同事项必须已落实资金来源。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就合同标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立项审批手续,并根据管理需要或经营目的,就合同项目进行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合同签订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资质、资信状况,要求其提交合法证件(法人、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交资金信用或履约能力的有效证明,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资信不明或不好又不能提供担保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草案原则上由合同经办部门组织起草,确需由相对方起草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积极谈判,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
合同草案的起草或初步审查,原则上应按照学院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学院没有颁布示范文本的,原则上按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布的示范文本进行;没有相关示范文本的,参照学院已签订的类似合同起草、审查。
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签订合同的事项,采购文件所附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办、审查会签及审批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合同拟办
合同起草或初步审查修改完毕后,合同经办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党政办公室拟办:
(一)合同审批单;
(二)合同草案(注明提交日期,经办部门骑缝盖章);
(三)采购类合同须提交相关采购文件,其中工程类采购合同须提交预算审计文件;
(四)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以及支出额度超出院领导审批权限的合同提交拟办时,合同经办部门必须提交请示立项的书面报告和会议审批意见(会议审批意见由党政办提供)。
对于符合要求的拟办申请,党政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以及学院有关规定拟定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法律审查,拟定合同性质及审批层级。
第三节  审查会签
下列合同可免于审查会签,但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管理办公室或校领导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纵向科研课题合同;
(二)标的金额在院领导审批权限内的校内采购合同;
(三)严格按照学院颁布的示范文本拟定的合同。
对于免于审查会签的合同,合同事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等由合同经办部门全面负责。
除免于审查会签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须按照拟办意见提交协办部门、业务审查部门、法律顾问审查会签。
合同经办部门同意会签审查意见的,应当按照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提交出具意见的部门确认。对审查会签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合同审批表中注明理由,由对该合同具有审批权的院领导、相关决策会议决定。
合同审查会签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在审查会签过程中,有权要求合同经办部门提供合同草案的电子版以及审查所必须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合同审批
重大合同须提交党委会审批,党委会特别授权或合同事项已先行经党委会立项且合同实质性条款未超出立项范围的除外。
重要合同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院长办公会特别授权或合同事项已先行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且合同实质性条款未超出立项范围的除外。
下列合同呈报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的人员审批:
(一)一般合同;
(二)合同事项已先行经党委会批准立项的重大合同,但实质性条款超出立项范围的除外;
(三)合同事项已先行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重要合同,但实质性条款超出立项范围的除外。
对于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长审批的合同,正式提交审批前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合同草案审批通过后,若合同相对方对合同草案提出修改,合同经办部门应列明修改的条款,并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再重新提交党政办公室拟办。
本节所称实质性条款是指关于标的物名称、数量(规模)、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等方面的条款。
第五节  合同签署
学院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院长签署或者院长授权的人员签署。授权签署合同的,院长保留亲自签署合同的权利。合同相对方要求院长亲自签署合同的,须在合同审批表中注明。
授权签署合同需要向相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经办部门须在合同审批表中注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拟稿)连同合同草案一并报送审批。委托代理人须按照审批通过的合同原本签署合同。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学院合同专用章。确需使用行政公章签订合同的,经办部门须在合同审批单中明确注明理由。未经授权,学院所属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学院或本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经办部门申请合同用印时须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合同审批单、合同原本和合同正本,并由合同经办人员进行用印登记。对于未取得授权的人员签署的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原本签署的合同,不得申请加盖学院印章。
合同的签署,原则上应当让合同相对方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同时交换各方办完签字盖章手续的合同文本,或由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确需将学院先行签字盖章的合同交寄对方签字盖章的,合同经办部门须在合同审批单中说明情况,要求合同相对方经办人出具收据,确保合同相对方及时向学院送达签署好的合同文本。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院印章。
合同相对方为单位的,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相对方为自然人的,合同应当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核对相对方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授权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存档。
合同正式文本份数根据需要确定,但学院至少应执两份正本。
合同签订后7日内,合同经办部门须提交一份合同正本给党政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公室出具备案证明或在经办部门持有的合同文本上注明备案情况。
涉及经费收支的,须提交一份正本给计划财务处记账。须协办部门提供协助的,须将合同复印件提交作为协助依据。
未经党政办公室备案的,协办部门不得给予协助。
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批准、公证、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核、批准、公证、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事项原则上必须在合同生效后方可履行。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紧急事由必须先行处置的,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校领导或相关会议批准,合同经办部门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补办合同审批手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必须先签订合同者除外。 
合同生效后,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跟踪、监控,推动合同的实施,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必要时向院长和有关决策会议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全面维护学院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合同协助部门有义务协助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如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及时督促其履约,追究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采购类合同的中标(或成交)人履行合同后,合同经办部门应按照学院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若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须通知相对方承担保修责任,不得擅自使用学院资金维修。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事项,计财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
(二)经办部门擅自以本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未经党政办公室备案的;
(四)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的,无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
(六)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七)付款金额、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拒绝付款的。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进行,但基建、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变更签证的,按学院有关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合同事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仍须持续进行的,合同经办部门应预先进行准备,确保学院按照规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好合同续签或新订合同的手续。
对于涉及资金往来、资产使用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在合同终止时应当主动清理往来账款和资产归还及完损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院资产流失。
 
第五章  合同监督
合同经办部门应建立动态的合同台账,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合同签订、履行、终结以及其他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党政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建立合同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全院合同事务集中检查监督,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监督意见进行整改。
所有经济类重大合同事务均须接受专项审计,经济类的重要合同事务接受抽样审计。纪检监察处是经济类合同的审计监督部门,并出具经济类合同审计报告。
纪检监察处是合同管理的纪律审查和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合同事务办理过程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办理合同事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以学院名义或本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经办部门未严格审查相对方资质、资格和资信情况导致学院损失的;
(三)合同经办部门因过错未发现合同重大缺陷或未听取会签审查意见导致学院损失的;
(四)合同协办部门、业务审查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导致学院损失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超越权限以及滥用权限的;
(六)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或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合同经办部门怠于主张或擅自放弃合同权利的,或怠于主张或擅自放弃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的;
(八)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九)合同经办部门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不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报送合同报表的;
(十)合同经办部门不配合合同事务检查监督工作或拒绝按照检查监督意见整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学院与相对方发生合同纠纷的,依照本办法以及学院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院所属机构对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采购文件、授权委托书、资质资格资信证明、往来函件、校内审核审批文件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防止秘密外泄,并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合同审批表、授权委托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的格式文本以及有关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党政办公室组织起草,统一制发。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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