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合同协议:工程廉政建设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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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正文:
参照《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它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终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出。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查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份。
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增补条款
建设单位(甲方):(公章) 中标单位(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中标单位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监察部门: 联系电话:
监证监察机关(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参照《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它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终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出。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查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份。
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增补条款
建设单位(甲方):(公章) 中标单位(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中标单位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监察部门: 联系电话:
监证监察机关(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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