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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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我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的重点。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为规范和加强实训基地的建立、建设、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基地条件。
 
第二章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骨干、重点专业实验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努力打造一批能充分实现学生职业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一流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将实验实训有机地结合,以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建设为主,以科研实验建设为辅。
第四条 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原则。实验实训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
(一)新的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技术大类群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验实训基地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验实训基地要求能面向二个以上专业开展教学科研。
(二)新开课程的实验实训尽量利用已有实验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基地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验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或撤消。
(三)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基地要形成生产能力,提高设备、工具设施的利用率。
(四)要加强与社会兄弟学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五条 先进适用原则。新建实验实训基地或新增实验实训设备、工具,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
要注重提高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设备、工具设施的技术含量,既要有数量较多的常规设备、工具,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工具,尽可能与行业和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同步或适当超前。
实验实训设备、工具可以采用仿真设备、工具、仿真设备、工具加实际设备、工具、实际设备、工具等方式。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实训能力。
第六条 实用开放原则。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应侧重工艺性、应用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侧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训任务基础上,应主动开展面向校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成为高技术资格证书的指定培训点及考点,为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对外服务的基地。
第七条 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建立相应的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按照我校规定的质量水平标准和管理要求规范化运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承担相关的科研任务。根据中职教育的要求,建设、完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教学文件,安排实验实训指导、技术、辅助、管理等人员,确保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的比例,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动手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实训室。
第十一条 要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方法,积极开展实验实训 设备、工具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实训教学项目和更新实验实训项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努力建设具有特色、有竞争优势的实验实训项目。
第十二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工具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实验实训设备、工具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设备、工具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 设备、工具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重视实验实训基地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验实训队伍。
 
第四章 实验实训基地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校内的实验实训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和各专业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实验实训基地设立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各专业组、教导处、经审小组、督导室、财务室等)负责人组成的、隶属于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校实验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 设备、工具(单价5万以上)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我校决策提出建议。
教导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代表我校对全校各专业组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具体落实:
(一)根据中职教育的特点和中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编写、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大纲、实践教学管理文件,拟定实践教学的具体工作计划等。
(二)全面协调我校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各各专业组编排《实践教学进程表》、《课表》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各专业组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三)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七条 后勤办公室是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过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代表我校对全校各专业组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运行进行全面统筹,安排和监督,具体落实。其工作内容是:
(一)根据中职教育的特点和中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订我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全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
(二)对实验实训用房、设备、工具材料的采购、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对设备、工具材料的采购、设备、工具材料的保管、
设备、工具的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实践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考核,对实践教学日常经费进行总量控制。
(三)制订我校各项设备、工具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设备、工具的验收布置和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落实。
(一)根据各专业组专业设置与调整需要,建设和调整各专业组的实验实训基地,对 设备、工具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二)组织编写实验实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指导书。
(三)全面安排各专业组的实践教学活动,重点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授课计划、师资配备、教学组织、教学考核、总结提高以及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创新指导等方面的组织工作。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办出专业特色。 第十九条 我校根据实验实训基地功能、性质、规模等实行校管实验实训基地与各专业组管实验实训基地二级管理模式。
校管实验实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主任和副主任由我校聘任。
各专业组要有一位副校长主管实验实训工作,各专业组的实验实训基地设主任一人(一般应具中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由我校聘任。实验实训基地主任负责本实验实训基地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校管实验实训基地与各专业组管实验实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实践教学的实施任务,对本基地各实验实训室进行管理,完成下达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一)具体落实实验实训基地资源的调配、管理和结果处理。包括任务分配、材料采购、组织教学、过程检查、成绩评定、职业氛围营造、 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工作总结。
(二)在各专业组的统筹安排下,对实验实训基地的软硬件建设提供具体方案。
第五章 实验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应按照我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形态布局,功能定位,根据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计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验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
使用、各实验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工具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我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验收结果报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小组,对未完成预定建设计划与建设目标的项目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购置大型贵重 设备、工具(单价5万元以上)前,必须请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六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专业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二)具有完成面向二个以上专业教学科研任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工具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
(四)具有完成相关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必要用房和辅助设施;
(五)具有完整的实验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我校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章 实验实训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育、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队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基地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基地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验实训基地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后勤办公室和各专业组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后勤办公室各专业组对实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按我校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要根据实验实训
基地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聘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组要重视实验实训基地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验实训基地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实训基地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基地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实训基地主任、实验实训基地技术人员和实验实训基地设备、工具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我校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相关的教学工作程序、实验实训教学资料、实验实训教学档案等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章 实验实训基地的管理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基地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基地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我校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有毒等工作的实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切
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基地设备、工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我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训基地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我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四十条 我校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规划与功能、基地基本条件、实践教学指导队伍、管理水平、实践教学改革与质量、实验实训基地特色创建等方面的要求,建立我
校实验实训基地的日常评估考核制度,制定相关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细则,对实验实训基地开展日常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的检查管理,每学年要对实验实训室进行一次以上的常规工作检查。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实训工作经费是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基本费用,分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费用、实验实训基地维修费两大类,由校财务室统收统支。经费的分配一般应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强化亮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效益至上;明确方向、专款专用等原则进行。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费,是实验实训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非日常性经费,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费由各专业组根据项目申请书编写提出年度计划,交我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小组负责初步审核后,由校实验实训基地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具体分配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优先安排投资少、见效快、准备充分的项目;
(二)重点保证必开教学实验实训项目,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项目;
(三)对教学实验实训项目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实训比例的项目;
(四)学生反映效果好的实验实训项目;
(五)具有行业领先性或在同等校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项目;
(六)在同类学校中紧缺的项目,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
(七)对学生就业有明显促进与帮助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维修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实验实训项目上的消耗;设备、工具的大、小维修费等方面。经费分配依据是:各实验实训基地实际工作量、拥有固定资产台件数和金额数、实验实训任务的完成情况、校外委托实验实训学时、我校总经费数量等。校管实验实训基地、各专业中心管实验实训基地维持费由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后勤办公室、教导处、财务室审议,上报我校领导审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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